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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信用评级建中介诚信机制
发布时间: 10/13/2005 10:08:40 AM 被阅览数: 193 次 来源: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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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于今年7月推出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后,上海保险业继续在诚信上狠下工夫。9,上海保监局正积极酝酿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方案,希望藉此促使上海保险中介行业尽快形成自我约束、同业自律、外部监督、政府监管的诚信制约机制,有效解决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过程中的诚信问题。

自去年年末以来,上海保监局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高校教师和同业公会就开展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成立专题小组,进行了规划研究。

上海保监局局长助理张兴表示,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根本意义在于促使中介机构尽快树立使命感和自律精神;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设计要强调中立性、客观性和独立性,评级要素应当获得参评各方的普遍认同,并且具有可计量性或可操作性;通过多次试评,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评级方案,逐步获得行业与社会认同。

目前,专题小组已规划了独立第三方评级、保监局牵头评级、多方参与评价等若干种评级方式,并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上海保险业内对于采用独立第三方进行信用评级的问题一直存有异议,独立第三方评级的可行性备受质疑。记者采访了解到,其主要原因在于:(1)操作性方面,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独立第三方征信既缺乏公共信息来源,又较难得到中介机构的配合;(2)经济性方面,即使适用专业评级机构现有最低收费标准,绝大多数专业中介机构难以承受,从而无法实现广泛参与的目标;(3)专业性与客观性方面,由于中介机构数量众多,大多数规模偏小,专业评级机构对保险中介了解有限,专业性与客观性难以保证。

同时,参与信用评级方案讨论的多位人士认为,由监管机构对专业中介机构实施信用评级也不可行。他们认为,监管机构拥有行政管理权,具有权威性,若由监管机构确定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评级行为则可能被理解为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会变相成为政府部门的行业选优活动,信用评级的合法性、全面性、代表性与客观性得不到有效保证。

上海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多方参与评价模式不失为一种操作性、客观性、专业性兼具的权宜选择。多方参与的评价模式可以涵盖更多的有关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为全面的信息分析提供了基础。

上海保监局中介监管处负责人王女士介绍,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按照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经纪分支机构与公估分支机构分别设计,包括中介机构自评、同业互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评价、保险公司评价和保险监管部门评价5个部分。其中,中介机构自评部分采用机构申报信息按既定指标与规则产生自评分值方式,同业互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评价以及保险公司评价采用问卷打分方式,保险监管部门则根据日常监管工作记录对各中介机构直接打分。参与评价各方的分值以加权平均方式汇总,最终转化为不同的信用级别。

王女士还谈到,对专业中介机构信用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受评机构的诚信展业、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业务质量、保费划付以及增值服务能力等方面,并将有关受评机构的监管信息纳入了评价范畴。

中介机构的信息申报、相关各方评价均采用网上方式,信息加工与结果的产生均按程序自动生成。王女士表示,电子信息方式可以实现数据采集的远程化、存储格式的统一化、分析评价的自动化、信息公布的标准化,同时,电子信息方式也有利于通过网上投票等高效的社会评价方式以提高信用评级的社会参与性,有利于信用评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实施专业保险中介信用评级工作后,保险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评级系统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中介机构反馈,并增强日常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与侧重性,为中介机构差异化监管提供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介监管工作的转型。

此外,信用评级可以催生量化、程式化、打分制的监管方式,实现违规监管和信用管理的有机结合;信用评级可以促使现场检查由定性结论向量化评价转变,由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变;信用评级在中介机构分类监管中的运用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使用;信用评级加快了事务型监管向研究性监管转变的过程,从而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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